2015年11月26日08:2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开发商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因为权属不清及数量有限等原因,车位车库日益成为物权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矛盾,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草案还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违反前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对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外,草案还设专章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物业交付使用前期空置期间服务费用由物业销售合同约定承担。(记者刘志月 何正鑫)